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东诉被告张卫、驻马店建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蚁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