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傅子聪与被告丁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