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锦坡与被告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85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林锦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为原告办理永春恒大林溪郡07地块19号楼一层C1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0元/天x35天=105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5月6日至被告履行完毕办证义务之日止按每日30元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至起诉之日止暂按8000元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