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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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建龙

本院对原告聂小林与被告王建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 民初 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聂小林运输费15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驳回原告聂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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