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开明与被告丁友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123民初3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