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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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克平

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3091号原告余美乐诉被告郑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4%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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