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25)闽0111民初1030号原告陈新华与被告张光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鼓山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