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刘付伟与被告吴凯新、王森易、李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2024)闽0111民初1067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86号象园街道3楼岳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