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辉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霖、何燕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11民初13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