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111民初9497号原告福州市重点项目拆迁服务中心、福州市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民委员会、王妹皋、第三人薛淑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晋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