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宁德市车嘉华下塘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如云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626号原告晋安区鸿睿升汽车配件商行与被告宁德市车嘉华下塘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