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霖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