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勤道与被告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确认原告在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二、判决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易损失人民币191225.3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