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游惠与被告李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4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三个规定提示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进华立即向原告游惠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自2024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6日的利息为 20266 元;2.判决被告李进华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