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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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维文、张维忠

本院受理原告许法强与被告张维文、张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14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三个规定提示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张维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 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暂计至2025年1月10日(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4981.12 元,本息暂共计:64981.12元);2.判令被告一张维文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二张维忠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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