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中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邱家良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123民初4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