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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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威

本院对原告郭舒艳与被告何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舒艳与被告何威离婚;二、原告郭舒艳与被告何威的儿子何梓豪由原告郭舒艳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郭舒艳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郭舒艳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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