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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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玉丽

本院受理(2025)闽 0504民初 643号原告福建省上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青公司)与被告孙玉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决孙玉丽偿还上青公司货款110000元及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971.3元;2.判决孙玉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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