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彭昭生与被告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4 民初7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安溪县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