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朱万林、金竹

本院受理原告王真妹与被告朱万林、金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 5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金竹于 2024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15日起解除;二、二被告立即腾空搬离址于泉港区通港路1632号房屋;三、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拖欠的租金合计224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24年3月5日起至还清租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暂算至2024年12月10日为 1537.21元(详见二被告应付滞纳金计算表);四、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水费、电费合计1384.03元;五、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腾空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6000元/每月标准计算,暂算至2024年12月10日为11400元);六、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