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郑兴玉与被告张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兴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6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上述利息应扣减被告张香龙已付的23000元。案件受理费4425.4元,由被告张香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