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峰与被告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二审判庭609室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8日9时4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