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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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佩红

本院受理原告谢伟森与被告黄佩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9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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