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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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炎森、王满萍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红与被告郑淑丽、何炎森、王满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郑丽红各项经济损失36656.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郑淑丽应赔偿郑丽红各项经济损失623.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何炎森应赔偿郑丽红各项经济损失891.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郑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3元,减半收取990.15元,由郑丽红负担475.15元,郑淑丽和何炎森各负担6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3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1800元,由郑丽红自行负担700元,郑淑丽和何炎森各负担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7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郑丽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6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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