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光与被告钱庭辉、黄宝华、李钧仁、陆昌生、刘纹、李钧淦、赵开仁、第三人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闽0104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钱庭辉在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628.64万元本息范围内(以628.64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钱庭辉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即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志光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1589595.73元及利息,利息以11589595.7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下同)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刘纹、李钧仁、黄宝华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黄宝华在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627.99万元本息范围内(以627.99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黄宝华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陆昌生、李钧仁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李钧仁在未实际出资的633.37万元本息范围内(以633.37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李钧仁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钧淦、黄宝华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陆昌生在未实际出资的429万元本息范围内(以429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陆昌生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刘纹、李钧淦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刘纹在未实际出资的429万元本息范围内(以429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刘纹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赵开仁、李钧淦、陆昌生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李钧淦在未实际出资的442万元本息范围内(以44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被告李钧淦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陆昌生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钱庭辉、黄宝华、李钧仁、陆昌生、刘纹、李钧淦、赵开仁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