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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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冬晖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24)闽0111民初10803号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牛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冬晖、第三人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并定于2025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岳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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