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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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奕豪、石狮蒙多服饰有限公司、蔡奕翔

本院受理石狮高尚宝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1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3月11日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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