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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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前屿梅园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257号原告万吉权与被告福州前屿梅园投资有限公司、华典林、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辉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各壹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于2025年3月10日14时45分在晋安区人民法院新店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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