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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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闯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姣诉被告张闯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蚁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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