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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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生华

本院受理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111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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