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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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志辉

原告吴德镜与被告陈国叶、李军、第三人陈志辉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申请书(1、确认陈国叶无偿赠与陈志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路1号淮安五期3#楼903单元房屋共有份额的行为无效;2、依法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陈志辉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路1号淮安五期3#楼903单元系二被告夫妻共有财产,其中:被告陈国叶享有50%份额、被告李军享有50%份额;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李军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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