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蓝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瀚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9433号,因第三人安徽瀚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