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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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窦道兵与被告安徽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窦道兵劳务款10900元并自2026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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