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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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金荣、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林、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张金荣、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3月28日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框架协议》于2026年4月5日解除;二、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0000元履约诚意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6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振林、张金荣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振林、张金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57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7元,由被告安徽省营联铁塔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庭前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张金荣负担200元;庭后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徽振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金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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