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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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曲宝春

原告张利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已发判令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2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本案所有因本诉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雅尔塞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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