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馆陶县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