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1621民初451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开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