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娟诉被告朱法波、姜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