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622民初13719号民事判决书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詹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52348.81元及逾期利息(以45234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陈伟,詹同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8106元;三、被告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认定的数额在陈伟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城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以将款项付至本院收款账户(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账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同时标注付款人名称及本判决案号)。案件受理费8356元,由被告陈伟,詹同利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