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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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伦

原告望奎县琻塔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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