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佳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费等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