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朱凯与李静、周益天、卢长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14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静、周益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凯支付36700元,并以36700元为基数,并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卢长俊对被告李静、周益天的上述债务在178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朱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李静、周益天负担1060元,由原告朱凯负担57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