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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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中昆基钦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昆基钦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红梅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昆基钦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红梅提出追加第三人重庆中昆基钦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2025)鄂2801执3862号执行裁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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