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永安与被执行人蔡灵玲、CHEN JINLONG、三明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丽华请求中止对坐落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5号11幢11#502单元房产的执行。现本院作出(2025)闽0103执异123号执行裁定,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