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504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方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公告费200元,由李方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