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宝与被告马贤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7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合计48829元及利息(利息以488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1、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