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本义与被执行人赵超、淮北市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蔡翔宇、蔡芳、刘世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如下:请求将(2016)皖13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文书)原申请执行人蔡本义变更为申请人蔡翔宇、蔡芳、刘世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321执异49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