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建华、刘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499736.21元、利息28808.19元、罚息0元,合计528544.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2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当前执行年利率3.35%、逾期年利率5.0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5元,由被告宋建华、刘庆芳负担94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