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克从与被告易鸿清、卢彩连、钟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官克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易鸿清立即偿还上官克从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28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上官克从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000 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前次诉讼的保全申请费1945元、保全保险费1020元由易鸿清承担;三、判令卢彩连、钟开彬对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15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贵州省金西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6